【法律咨詢】2017年9月20日印發新規,律師會見時不得讓被告人看案卷材料!
來源:云南銘宇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7-09-25 10:27:49瀏覽次數:3273次
【法律咨詢】2017年9月20日印發新規,律師會見時不得讓被告人看案卷材料!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第二十六條 :辯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與辯護有關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與材料(注意不是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條 : 辯護律師制作調查筆錄不得誤導、引誘證人。不得事先書寫筆錄內容。取證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不得在場。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律師申請官方調取證據的情況)
第五十八條:辯護律師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或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辦案機關在三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于不同意的,辯護律師可以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條: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可以先就定罪問題發表辯論意見,然后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律師認為無罪的情況下,仍可以發表量刑意見)
第一百一十九條: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實構成其他處罰較輕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改變罪名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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