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買商品房時產生購房訂金糾紛怎么辦?
來源:云南銘宇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7-09-28 15:14:16瀏覽次數:3279次
【法律咨詢】買商品房時產生購房訂金糾紛怎么辦?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這是我國法律關于買房定金的總括條款。
對于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因此,作為消費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查看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 “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且消費者還要注意看一下《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范圍是否是所要購買的樓盤。
如果開發商沒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向社會發售房產,根據法律規定:“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維護權利:
1、直接請求開發商返還已繳納房款,退還定金;
2、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并主張雙倍返還已繳納房款;
3、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并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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