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離職之后又重新入職是否要重新約定試用期?
來源:云南銘宇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7-10-19 11:07:51瀏覽次數:3067次
【法律咨詢】離職之后又重新入職是否要重新約定試用期?
員工從公司離職后,去了其他公司或者因為有重要事情需要離職,離職后又重新返回公司是否能要重新約定試用期?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所約定的。同一家公司,試用期的約定次數只有一次。
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用人單位只要和員工約定過試用期,其之后無論以何種面貌、姿勢、姿態或其他條件再次入職同一單位,都不能再重新約定試用期了。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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