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丈夫的賭債是不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作為對該條后半句的解釋和糾正,《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推定為共同債務是因為該債務被推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規定——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該規定,債權人向夫妻一方出借錢款時(或因其他原因形成債權時)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為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虛構債務的,或者是賭債或吸毒所負債務的,應當作為個人債務處理,但是舉證責任在主張債務為個人債務的一方(未出名負債一方)。
四、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
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賭債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從這個角度說,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法理,可以推論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當然,這種推論在邏輯上并不嚴密,在實務中不被采納的可能性也很大。
2、司法解釋的例外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規定,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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