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見習期與試用期有什么區別?
來源:云南銘宇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7-11-10 11:21:10瀏覽次數:3322次
【法律咨詢】見習期與試用期有什么區別?
許多剛剛畢業的學生都在忙著找工作和實習,但很多同學對于見習期和試用期并不了解。
解答:
見習期是用人單位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以及考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所以,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
見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盡快適應并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用人單位三者進行約定,見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是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見習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并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三是法律依據不同: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而見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部門規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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