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一人有限公司,最好不要
來源:銘宇財務 時間:2017-12-01 14:23:40瀏覽次數:2856次
“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及政策的放開,一人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雖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股東面對公司債務,可能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昆明公司注冊提醒自然人應慎重注冊一人有限公司。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后,投資人對股權轉讓前發生的債務,原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出讓前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這昆明銘宇財務勸告大家最好不要注冊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相比,缺少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權利擴大化,欠缺對債權人等相關群體利益的保護,為一人股東實際控制公司提供了機會,談不上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所以很容易導致一人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風險大,對與一個自然人來說,因為只有一個人,公司的風險只有自己來承擔,對于個人來說就是100%。
一人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類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除非一人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否則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我國對一人公司實行“法人人格濫用推定”原則,由股東自負舉證責任。該制度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大創舉,有利于規范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昆明公司注冊認為債權人要求原股東對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一是債務應當發生于原股東出讓一人公司股權之前,債權人追索的債務必須發生于原股東經營一人公司期間。對于一人公司股東變更后發生的債務,原股東不負有清償責任,債權人應當向公司及其新股東主張債權。
二是原股東不能證明經營期間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相獨立。一人公司的原股東應就股權出讓前其個人財產未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法院應當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東存在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判令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創業者在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條件審慎考量,否則,將可能在資金占用量、財務成本以及債務承擔上承受過大壓力,形成事與愿違的不利結果。
創業人群在不斷增加,很多朋友在預先謀求出路的時候都會先選擇獨自創業。昆明公司注冊提醒朋友們,在工商注冊時的選擇要盡量貼近自己實際利益和需求,創業早期是艱難和辛苦的,學會合理避稅和減少自己在工商稅務所付出的時間,才能更好的把精力集中在業務發展和市場開拓上面。不然浪費無謂的時間去耗費在無意義的事情,著實讓人氣惱。
相關資訊
價格透明
明碼標價不欺瞞用戶
信息保密
個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進度掌握
服務全程進行跟進
售后無憂
售后保障全程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