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報稅】注意!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將廢止!
來源:昆明銘宇財務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17-10-18 09:52:18瀏覽次數:3624次
【記賬報稅】注意!2017年11月1日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將廢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 |||||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
處罰地點 | 處罰時間 | ||||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 | |||||
繳納方式 | □1.當場繳納; □2.限15日內到 繳納。 | ||||
罰款金額 | (大寫) ¥ | ||||
告知 事項 | 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50元(含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書時,應在字規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稅稽簡罰〔 〕 號”,以區別于本級稅務局。
(2)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3)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4)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 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6)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
銘宇溫馨提示:如果您有公司注冊,記賬報稅,工商注銷,工商異常處理,工商事務代辦,法律等相關問題您可以聯系我們,我們給您最優質的服務,幫您解決問題,讓問題不再是問題。銘宇給您智慧,伴您遠行!
文章相關推薦:
注冊香港公司 注冊股份公司 工商注冊 注冊合伙企業 記賬報稅
相關資訊
價格透明
明碼標價不欺瞞用戶
信息保密
個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進度掌握
服務全程進行跟進
售后無憂
售后保障全程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