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在施工時受傷應該找誰賠償?
來源:云南銘宇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2017-11-09 11:34:59瀏覽次數:3571次
【法律咨詢】在施工時受傷應該找誰賠償?
案例分析:
某培訓機構承租四層寫字樓想要擴建規模。因為需要裝修,所以就將工程發包給了具有裝修資質的錢某。錢某從村子里的小工中找了30個人進行裝修,錢某還與工人約定了如果發生意外,損失由工人自己承擔。在裝修過程中,一名工人余某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來,摔斷了左腳。那么,余某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呢?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因而,錢某與該30名工在合同中約定“工人如果發生意外,由工人自己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因為該規定免除了錢某的責任,排除了工人的權利。但該條款無效并不印象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于錢某違法招用余某等工人并造成余某損害的發生這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應當由錢某與某培訓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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